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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100个常识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6 23:12  来源:天天信息网  浏览次数:673
文章简介:如果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会让你避免一些麻烦和损失,多一些自身权益的保证,了解一些法律小常识,关键时刻助你一臂之力。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除了礼仪道德之外,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法律是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法律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的原因所在。

有人说社会是个大染缸,的确,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你会接触到不同的人,遇到许多不同的事,有时候,因为种种原因难以避免会让你陷入复杂的纠纷当中,这时,如果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会让你避免一些麻烦和损失,多一些自身权益的保证。了解一些法律小常识,关键时刻助你一臂之力。

我国发布实施的多部法律法规,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生息息相关,并且一些非常实用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并牢记于心。想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对冗长的法律条文却无从下手?没关系!下面为大家总结了日常生活中基础实用的一百个民事法律常识问题,和大家分享,大家一起做一个学法爱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一、胎儿也有继承权?
答: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二、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四、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答: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五、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
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六、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答: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七、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
答: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八、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答: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九、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答: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十、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十一、什么叫做不当得利?
答: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十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答: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十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十四、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答: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五、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不承担民事责任。

QQ图片20220626215200.jpg十六、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答: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十七、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十八、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答:不能。
十九、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答:可以。
二十、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不适用。
二十一、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答:不适用。
二十二、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
答: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十三、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答: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
答: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二十五、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答: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十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答: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十七、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十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答: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九、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答: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三十一、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答: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三十二、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
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三十三、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
答: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三十四、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
答:不能。
三十五、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答:不能。
三十六、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
答:不能。
三十七、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答: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三十八、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答: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十九、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四十、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答: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四十一、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四十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四十三、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
答:可以。
四十四、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
答: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十五、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
答: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四十六、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答: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十七、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答: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四十八、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
答: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四十九、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五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五十一、租赁合同需要书面订立吗?
答: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五十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答: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十三、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
五十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五十五、没有约定租金何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答: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五十六、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答: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
五十七、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答: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五十八、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五十九、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答: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六十、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答:不可以。
六十一、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答:不可以。
六十二、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吗?
答:应当。
六十三、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吗?
答: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六十四、没明确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十五、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答: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六十六、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答:可以。
六十七、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
答: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
六十八、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答: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六十九、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
答:可以。
七十、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
答:可以。
七十一、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答: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七十二、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答: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七十三、近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答: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十四、家庭成员包含哪些范围?
答: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七十五、我国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七十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答: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七十七、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十八、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
七十九、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答:需要。
八十、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答: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则有义务。
八十一、什么是离婚登记冷静期?
答: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八十二、分居满两年就可以法定判离婚吗?
答: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
八十三、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答: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答:两名,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八十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
答:四十周岁以上。
八十六、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答: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八十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答: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八十八、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
答: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八十九、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
答: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
九十、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
答:如要放弃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九十一、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答:可以。
九十二、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答:可以。
九十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
答:可以。
九十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答:可以。
九十五、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九十六、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
九十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
答:可以,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九十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九十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
一百、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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