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高州龙眼”文字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倡议书
各镇(街道)及市直相关单位、各涉及龙眼经营主体:
为加快推广使用“高州龙眼”文字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高高州龙眼对外影响力及品牌知名度,共同打造“高州龙眼”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推动我市龙眼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发出如下倡议:
各镇(街道)在牵头举办的各类龙眼营销和推广活动中应统一使用“高州龙眼”文字商标,特别在高州龙眼上市期间,各龙眼核心主产区要多元化开展以“高州龙眼”为主题的营销宣传推广活动,通过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推广“高州龙眼”文字商标。
各涉及龙眼经营主体及社会组织在高州龙眼销售包装材料及各类营销推广活动中,如需使用“高州龙眼”文字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其他相关宣传标识,需向高州市龙眼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方可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批准后才能使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倡议,望各单位、企业和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共同维护“高州龙眼”品牌形象,合力推动高州龙眼产业迈向更高质量发展!
联系方式:高州市农业农村局 0668-6662437,高州市龙眼协会秘书处17675624949
(高州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州市龙眼协会 2025年7月20日)